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接待来访、来电的每位机关人员负首问责任,应主动热情服务,不得借口推诿。属职责范围的事项,能直接办理的应当即办理,不能直接办理的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告知办事程序和条件等;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说明情况并及时移交相关科室具体人员办理,做到让当事人满意。
第二条 一次告知制。机关人员接待首次来访、来电的人,应主动向其说明办事程序、条件、时间等情况,减少当事人因情况不明、手续不全多次奔波。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机关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全面负责,不推诿、不扯皮,对符合程序、条件的事项应当场办理有关手续;对需要请示本级领导审批的事项,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办理完结;对需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要及时办理完结并上报。
第四条 绩效考核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目标考评,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对自身负责的工作实行包干负责,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落实。
第五条 责任追究制。机关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工作中给当事人造成不便,责令责任人向当事人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