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抓好干部作风建设,有效整治“为政不为”行为,在全县形成勤政高效、廉政务实、依法办事、开拓进取的良好氛围。白河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印发了《白河县国家公职人员“为政不为”行为问责实施细则(试行)》,针对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和组织的所有国家公职人员,明确列出应当问责的“为政不为”情形,同时对问责的方式、程序和问责结果作出了具体规定。
《细则》明确的问责情形主要包括十个方面:一是贯彻中、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政令不畅、造成工作被动或者产生不良影响,受到中、省、市、县党委或政府通报批评的;二是对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工作及公开承诺事项等,缓落实、不落实,搞变通、打折扣,或者组织协调不力,未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涉及两个以上镇、部门、公职人员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或者人员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者不积极配合,相互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致使工作延误的;三是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不积极主动作为,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在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改造、资金资产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优化发展环境等工作中,发生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或者引发社会矛盾等问题的;四是不按行政权责清单履职,对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工作事项拒绝受理、顶着不办、久拖不决、超过规定办结时限的;对行政审批事项拒不纳入政务服务中心“一个窗口”集中办理,或者对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仍在原单位受理的;不按照规定公开许可项目、依据、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和结果的;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明放暗不放、变相审批,或者强制、误导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有偿培训、检查检测、勘验鉴定、评估评价,或者违规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代行行政许可管理权的;不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服务承诺、政务公开等制度,影响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五是不按照法定职责、权限、程序实施行政检查和处罚,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重复检查,或者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或者以检查为名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者不使用法定票据、对罚款少开票不开票,或者处罚标准畸轻畸重,以罚代纠、以罚代管的;六是对损害企业和群众合法利益的投诉举报不受理、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发生集体上访、重复上访、非正常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对强揽工程、强迫交易、强行阻工、哄抢偷盗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打击不力的;七是对管辖范围内出现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和舆情,不及时处置和应对,或者因处置不力、处置失当,造成较大生命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八是拒不参加公务活动,上班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作风涣散,或者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等违反工作纪律的;不守纪律、不讲规矩,拨弄是非、传播谣言、制造事端,影响队伍团结的;九是对上级明令督查、群众反映强烈并要求整改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或者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无明显好转、重复出现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职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查处的;十是其他工作落实不力、超越法定权限等“为政不为”的行为。此外,根据具体问责情形和情节确定了九种问责方式,对“为政不为”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的处理。同时,将问责结果运用于干部教育管理、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工作之中,即受到问责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或镇、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不少于1周的集中学习。并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年度考核格次评定的重要依据。受到责令公开道歉及以上问责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属后备干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整出后备干部库。受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问责的,1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