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机关办公用品由办公室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 办公用品购买。由办公室根据各股室申请拟出具体的预算方案,经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统一负责购买或申请购买。各股室不得私自购买任何办公物品。
第三条 办公用品购回后,要认真清点数量,核查物品质量,进行有关登记、使用管理。
第四条 各股室所配物品,由办公室登记造册,一式两份,办公室、股室各留存一份。办公室应定期组织检查核对,保证帐物相符。人员变动时必须办理所使用物品移交。
第五条 公用物品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外借,同意借用的要有借用手续。所有配备物品由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不得占为已有。
第六条 所有办公用品、用物及公物不得散失。如因管理不善、人为造成公物毁损、遗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 凡是有使用价值的办公用品,因种种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要及时进行维修,做到物尽其用,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